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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授权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6-5 9:36:29

粤农〔2007〕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的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授权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授权
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获得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信息。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发布是指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杂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布其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必须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获得省农业厅授权批复后方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书面申请;
    2.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计划(含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和频次等);
    3.年度拟用于信息发布的有关监督检测计划、方案等文件材料;
    4.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资质材料(计量认证证书、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和项目参数等)。
    第五条  省农业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星期内做出审核和授权决定。同意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出授权批复,并予以公布;不同意授权的,由省农业厅书面通知其不予授权,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授权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继续授权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必须在期满前30天内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七条  被授权单位有权发布下列信息:
    1.通过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中获得的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价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等。动植物疫情除外。
    2.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产地环境,下同)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
    3.《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本辖区内发生的Ⅲ级、Ⅳ级、Ⅴ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信息;
    4.省农业厅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被授权单位应对其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授权的单位应在信息发布二天前确认将信息发布稿送达省农业厅备案,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时通报当地(产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应包括信息发布涉及的农产品品种、样品基数、合格率、不合格原因分析、产地信息等溯源情况、应对措施等,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应对措施等背景材料。
省农业厅发现拟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信息发布一天前通知被授权单位不予以发布或暂缓发布:
    1.超出授权范围的信息;
    2.发布的信息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3.发布的信息可能对农业产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厅报送信息发布工作年度书面总结和本办法第四条第2、3点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05月01日起实施。

作者: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来源: 广东农业信息网 编辑: 连州农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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