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殖场(户):
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通知,我市2008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及投保工作全面展开,为确保国家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及保险等惠农政策的落实,防止漏场漏户及弄虚作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告示: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饲养有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均列入本年度补贴范围。能繁母猪数量以2008年11月15日为基准日核定的具备繁育能力、正用于生产的成年繁育母猪数为准;并以能繁母猪列入投保范畴。
二、各能繁母猪饲养场(户)务必于11月18日前将能繁母猪数量、饲养地点、饲养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村委会于20日前汇总报镇(乡)政府。
三、各镇(乡)汇总后,以村委会为单位,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申报能繁母猪数量不实的要及时更正。
特此告示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