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农业信息网欢迎您!

首页 | 机构职能 | 农业概况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农业动态 | 农业科技 | 三农聚焦 | 病虫情报 | 名优产品

  您的位置:连州农业信息网 > 公告通知 > 信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8-10 8:2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632号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确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五、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四月四日
 

作者: 广东农业信息网 来源: 广东农业信息网 编辑: 连州农业信息

 

连州市农业局版权所有 地址:连州市番禺路97号 邮编:513400

电话:0763-6639018 传真:0763-6639018

连州市信息中心设计、维护